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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住房问题咨询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王学海律师
唐仕:王学海律师您好,我十分需要您提供军产住房方面的法律专业意见。
我父亲是军队离休干部,在干休所分配住房后与某女士再婚。1999年干休所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该房出售给我父亲。在签定了《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之后,父亲将全部价款一次性付清。某女士没有支付房款,但以配偶的身份计入了购房折扣。目前房权证书尚未办理。
2010年父亲病逝,住房一直由某女士个人居住。父亲留有遗嘱,称住房可由某女士终身居住,但产权归子女。请问:
1、我父亲的军产住房,在未办理房权证书前。是权益还是财产?如果是财产,是否属于我父亲个人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我父亲的遗嘱是否合法?某女士要求全部使用权和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是否合理?
3、怎样执行我父亲的遗嘱?
  王学海律师答复:
1、在你父亲签定了《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之后,即对原来的军产住房具有了财产权。只是办理房权证书前不能另行转让而已。此房产为你父亲与某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你父亲所拥有的一半为其个人遗产。
2、你父亲在遗嘱中对自己所属房产的处分是有效的。某女士主张所属份额的所有权是合理的。按照遗嘱,其对你父亲所属房产是有终生居住权的。但是,某女士本人只具有居住权,而不具有全部使用权如出租等等。
3、你们可以按照遗嘱主张继承权,并可在房权证书中登记为与某女士共有。但在某女士不放弃居住权的情况下,你们是不能行使其他处分权利的,比如自行居住或出租出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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