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工伤认定”令他白耗7年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临时工搭盖仓库摔伤脑部
7年前小钟从江西分宜县来榕,中国某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雇他当临时工。
1998年12月19日下午2时许,小钟在福州西洪路某工地搭盖简易仓库时,不慎从3米高处摔下,此后昏迷不省人事。他被送往福州总院救治。出院后小钟返乡,但因脑部受过伤,他长期神志不清。
索赔偿伤员维权7年未果
小钟受伤后,他的亲属多次找某工程局负责人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2003年初,小钟逐步恢复正常神志。他找到法院,经鉴定他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二级。
小钟走上7年维权路。他找分宜县法院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从2004年2月起,他又以工伤待遇问题,不断找分宜县信访局、县政法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反映并请求解决工伤赔偿。虽然四处奔波,但他的努力没有结果。
得指点返榕申请工伤认定
去年,小钟终于得到他人指点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小钟回到福州,在去年7月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时离他发生工伤已过了近7年时间。
去年7月2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小钟工伤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小钟1998年12月受到事故伤害,某工程局并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小钟及其亲属、工会组织也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小钟的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受理时限。
有证据可以构成时效中断
去年11月,小钟一纸诉状向晋安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晋安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1年”属消灭时效,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小钟发生事故之日为1998年12月19日,证据证明他从2003年至2005年5月的行为,构成时效中断。
晋安法院撤销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去年12月,做出了小钟因工受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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