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工亡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李若洋律师
案件办理过程:代理人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首先根据现有证据以马鞍山某公司(专线铁路段使用人)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法律关系性质不确定,代理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又另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通过第一次庭审固定证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实际用人单位后,撤回第一个仲裁申请,并以另外一个马鞍山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第二次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庭审后,该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协商,经多次谈判,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一次性补偿工伤赔偿数额与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差额14万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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