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跌入下水道 雇主赔偿15万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2009年7月10日,皮洪军雇请邓和平到新干县经济服务中心安装铝合金,双方约定邓和平工资90元/天,由皮洪军提供中餐和晚餐。同年10月31日晚上17:40分左右,邓和平下班到地下室仓库放工具前往吃饭场所时,因路面下水道没有盖任何东西,天黑加之工地又没有安装灯光,邓和平不幸跌进下水道沟里,当即被工友等人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几次到南昌抢运血液,共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24542元。
经医生诊断,邓和平左肾挫伤、失血性休克。2009年11月1日在该院行“左肾切除,左降结肠修补术。”医生建议邓和平出院后治疗休息叁个月。2010年3月9日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邓和平的损伤为七级伤残及九级伤残各壹处,住院期间(18天)需贰人护理,出院后壹个月(30天)需壹人护理。邓和平与皮洪军等被告为其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经核实,邓和平的合法损失合计1524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邓和平与被告皮洪军之间属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邓和平在下班放置工具前往吃饭的过程中,不幸跌入无盖的下水道沟内受伤,邓和平的行为并未超出雇主皮洪军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仍可依法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故作为雇主的皮洪军应依法承担雇员邓和平的损害赔偿责任。邓和平在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自负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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