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手术中麻醉不当 出现危险医院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2003年8月27日,王女士因临产入住医院。第二日下午,医院准备对王女士实施剖腹产手术,术前,医生在未询问病史、未办理麻醉告知手续等情况下就为王女士进行了麻醉。在手术尚未消毒完毕时,王女士突然出现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状,医生马上给予药物控制,同时实施了手术。王女士虽然最终生下了孩子,但是,在手术当中,王女士一度出现呼吸、心跳骤停险情,血压、脉搏为0,心电图监护也一度呈直线。经抢救,王女士脱离了危险。之后,她昏迷了长达20小时。1个月后,王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骨盆畸形,羊水过少,癫痫持续状态,原因待查;心肺脑复苏后,贫血(轻度)。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与王女士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王女士麻醉过程中处理不当是导致王女士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昏迷的直接原因,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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