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医院赔偿32万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1993年,13岁的张桐因为发热咳嗽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出院时,医院在病历上做了“随诊”医嘱。9年过去,张桐成为一家大型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不仅有令人羡慕的工作,而且与女友两情相悦,事业爱情双得意的他意气风发,憧憬着未来。2002年8月,张桐感觉胸部不适,在家人陪同下,再次来到某医院门诊处就诊。医院内科临床诊断后给张桐提出了每月复诊一次配合药物治疗的保守治疗方案,一过又是两年。2004年12月,张桐在某医院门诊诊断异常,医院建议张桐入院。一个多月后,张桐病情不见好转。医院组织外科及相关科室会诊后认为张桐病情严重,内科治疗效果差,虽能进行手术,但风险很大。医院将会诊意见告知了张桐及家人,张桐同意手术。手术前三天,为了给张桐勇气,相恋多年的女友义无反顾地为张桐披上婚纱。2005年1月20日医院给张桐做了手术,但不幸的是术后三天,张桐永远地闭上了双眼。
聘请律师要讨说法
张桐的死让亲人悲痛欲绝,他们委托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奎、阎世强律师将医院告上鼓楼法院。张律师认为,医院未及时明确告知张桐及家人预防措施,导致其病情未能预防而进一步加重;2002年8月就诊时,症状已符合手术指征,但医院仍然采取保守的内科治疗,没有请外科会诊也没告知入院,使张桐再次错失手术良机。手术治疗期间又未及时检查监控病情,直到2004年10月才首次要求外科会诊。由于院方的保守治疗延误了手术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术后三天去世。对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付张桐家人36万余元。
法院判定医院有错
对于张桐家人的指责,医院不能接受,甚至还感到有点委屈。在法庭上,医院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任何过错,张桐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2005年6月南京市医学会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报告,这意味着医学会认为医院对患者死亡的后果至少不需要承担什么大责任。但法院没有采纳医学会的意见。法院在审理中根据证据,基本采纳了张桐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定医院有错。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张桐有疾病基础,也存在对“随诊”医嘱的疏忽,应承担20%的责任,因此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桐家人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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