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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节育环反致子宫和小肠穿孔 医院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朱女士到医院做取节育环手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子宫和小肠穿孔。为索赔偿,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今年30岁的朱女士已结婚6个年头,有一个5岁的女儿。 2006年9月,朱女士意外怀孕,由于她和丈夫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夫妻俩就决定流掉孩子。 6个月后,不想“意外”再次发生的朱女士到医院装了节育环。但是小小的节育环给朱女士带来不小的痛苦,装环近两个月,下身一直隐隐作痛,还有流血的现象,腰也非常酸。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由于身体原因,她不适合装环,建议取出。于是,2007年6月2日,朱女士到某医院做了取环手术。
    术后第二天,朱女士感到下腹剧痛,被急送市区某医院。经检查,朱女士盆腔积液、子宫和小肠穿孔。该院为其进行肠穿孔修补术、子宫修补术、盆腔粘连分解术。捡回半条命的朱女士多次向为其做取环手术的某医院索赔,但均遭拒绝。为此,朱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在庭审中,该医院辩称,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朱女士主张的部分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依法判决。
    经朱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朱女士与该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而且该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在合理项目和金额范围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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