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猝死医院 医院抢救过程存在过失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纠纷发生后,弋阳县卫生局对该起医患纠纷作了调查,但难以认定医务人员发现黄桃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后是否具有抢救价值,并认为其无权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建议医患双方向上饶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以确定医务人员在本医疗事件中是否有过失过错,其过失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医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医疗黄桃花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对病情发展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黄桃花出现病危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抢救,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救治义务,这些行为是导致黄桃花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0934.4元。
法院认为,黄桃花死亡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对其是否具有抢救价值也无法确认,但其死亡时,病房没有相应的抢救设施。上述事实已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没有对黄桃花的死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故其死亡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但从整个抢救过程来看,被告方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此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被告方的过错,法院酌情考虑由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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