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共同居住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母的遗产?
未共同居住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母的遗产?
【案情】
1981年王某与李某结婚,双方都是再婚。王某有两个子女。李某有一女,均未成年。王某与李某结婚时搬到李某处居住,没有将自己的两个子女带过来,两子女仍然在王某原居所居住,但生活费由王某与李某共同支付。1989年王某与李某离婚,同年王某去世。此时王某的子女都已成家,李某就停止支付扶养费。2008年李某去世,留有房屋一栋和银行存款30万元,此时王某的子女与李某的女儿发生争执,王某的子女认为自己作为李某的继子女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而李某的女儿不同意。
【分岐】
未一起居住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母的遗产?
第一种观点:王某的两子女享有继承权,因为王某再婚时,其两子女均未成年,虽然未与王某和李某一起生活,但每月的生活费由王某与李某共同支付的,因此王某的两子女实际上是王某与李某共同扶养的,王某的两子女与李某有母子女关系,即使王某与李某离婚,这种母子女关系不随之消失,因此王某的三子女有继承权
第二种观点:王某的二个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尽管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因生父与继母之间的婚姻的解除而消灭,但本案中的是不存在抚养关系的直系姻亲的继母子女关系。该案中王某二个子女并没有与李某共同生活,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尽管李某向王某的两个子女支付过生活费,但这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照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子女,又与他人结为合法夫妻而形成的他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旦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即等同与生父母与生子女的关系。这里的抚养关系是指在继子女还未成人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在一起,或由继父母支付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才叫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同时继子女也必须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结婚时,王某的两个子女未成年,且在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两子女仍在王某的原居所居住,未与李某一起生活,这说明,李某没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而且也没有“长期共同生活”。支付生活费只是因为他们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出于道义而为之。所以,三子女与李某未形成抚养关系。另外,王某的的两个子女作为继子女对继母李某从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不能视为继子女对李某形成了赡养关系,则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因此,王某的两个子女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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