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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 工伤职工获双赔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职工李某上班时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后在单位的协商下,李某获得了损害赔偿,事后,他又诉至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待遇,李某的请求能否获支持呢?

    李某自2004年3月起到山东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1日上午,李某在科技公司的苗圃工作时,被强行拔除树苗、铲平花卉大棚的一群人打伤,造成急性硬膜外血肿,多发颅骨骨折。李某住院治疗期间,科技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2008年5月24,李某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7月2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作出了6级伤残的级别鉴定。李某工作期间,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9月,李某诉至济南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科技公司补缴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1064元。

    科技公司辩称,李某遭到他人殴打造成伤害后,单位积极与侵权单位及有关个人进行协商,使李某获得赔偿34万元。当时,李某出具书面保证书,不再追究包括单位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现他就该事件提起违背了协议。

    仲裁委认为: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6级后,科技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李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予支持。科技公司拒绝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法》、《》等规定,仲裁庭裁决:科技公司为李某补缴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科技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4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56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164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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