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坍塌女工吓出精神病 认定工伤工厂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经县、市精神病医院多方诊治,李琴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须丈夫请假在家全天候照顾,为此家里花了不少钱。李琴家人认为,此病因车间屋顶坍塌惊吓所致,要求工厂给予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厂方说,只要被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就可考虑给予补偿。于是,家人带李琴到南京市鉴定委员会作鉴定,结果显示“疾病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李琴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当李琴家人拿着这三份材料再次找到工厂时,厂方却以“精神病与事故只有部分关联”为由,只肯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李琴家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工厂向李琴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金9万余元。李的家人认为补偿金计算有误,数额偏低。于2008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余万元。
近日,溧水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工厂支付李琴各项损失费用近11万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李琴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只是李琴构成工伤的必要认定情节,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后,工厂就应给予其工伤全部待遇。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不是责任方只承担“部分责任”、给予受害方“部分待遇”的理由。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权益受侵害的大多是劳动者,法官办案中,在思想上,应吃透的立法宗旨,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办案出发点;在实体上,要准确把握劳动法精神,贯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程序上,分配诉讼权利时应给弱势的劳动者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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