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
社会法的定位就是准确把握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准确定性社会法问题,社会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地位问题,以及基本划清与相邻法律群之间的关系问题。私法公法化所体现的公私法融合不是必然定义为社会法,而社会法却是具有公私法融合属性的法律。在社会法领域,单纯的公法或单纯的私法是难以调整该类社会关系的,社会法是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社会法产生于后市场经济时代或后竞争时代,市场发育与社会竞争后的社会特征显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明长进与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产生和老年社会形成等是孪生兄弟,上述社会问题所衍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使新型法律的产生有了可能和必要。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同类社会关系或同质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关系,法律保护的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之自然人,法律关系主体为特定社会团体、国家和受保护之自然人。
探索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须与社会法的外延的确定联系在一起。社会法不仅仅专指社会保障法,虽然社会法起源于社会保障理念的建立,但不能认定社会法就是社会保障法。可以这么说社会保障性法律是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群。随着社会进步,社会法的外延有可能进一步拓展,正如教育权利保障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社会法一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社会法法律、法规。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相当数量的社会法地方法规。在上述法律、法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中,鲜有社会法理论的引导,在借鉴国外经验立法时,上述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都由不同的行政机构或社会团体进行操作,都从现实生活的最基本需求出发,或从部门及机构自身出发,类似社会法法律规范先天欠缺理性,或者欠缺操作性。此外,社会法法律规范很少进入法律适用者的视野,进入司法程序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之后不能直接寻求司法救济,而只能通过行政机构或社会团体申诉延长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路径。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社会法实践还处于盲动之中,社会法体系中的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都在单打独斗,制度没有进行初步整合。社会法实践先天理论营养不良导致了不少社会法律难以出台,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如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都难以构建起较为科学的法律框架。已经起草的法律草案因理性不足,经不起推敲而胎死腹中,如《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等都是立法失败的典型。为了中国社会法实践摆脱盲动,立法、司法、行政都能够依照理性的法律而实施法律的理性,社会实践的需要是提升社会法理论研究水平的主要动因,社会法理论水平的提升仰赖于法学研究的发达。
今日中国之所以需要社会法,是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步入市场经济社会所决定的。中国社会制度变迁导致的市场缺陷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产生的弱势群体不是市场功能性缺陷造成的,而是制度变迁带来的负效应,其群体数量比市场功能性缺陷导致的弱势人群庞大。此外,市场本身存在的功能性缺陷导致产生社会歧视、城市贫困等现象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就市场保障体系而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才刚刚建立,制度因欠缺法制保障而显脆弱。同时,社会法还需针对制度变迁带来的市场缺陷,解决弱势群体保障问题。因此,中国社会法立法的内容包括弱势群体保护、公益事业发展、儿童和老年扶助、教育权利保障以及社会保障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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