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手指被压断 工人维权路艰辛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徐涛律师
2009年3月,黎某进揭阳某五金厂(下称五金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5月6日,黎某在工作时4根手指不慎被机器压断。事后黎某要求厂方赔偿,厂方却否认与黎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均确认五金厂与黎某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五金厂不服,上诉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人讨回公道
揭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证据掌握上处于弱势地位。黎某提供了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明其与五金厂存在劳动关系。尽管两证人系黎某老乡,但这种关系仅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不影响其成为证据,且两证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五金厂针对证人证言未提供反驳证据,也没有提供职工名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法院依法确认五金厂与黎某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终审,距黎某受伤之日已过去了近一年的时间。若黎某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黎某还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诉讼、执行等许多程序才能获得赔偿。黎某的索赔维权之路,真可谓艰难而漫长。
为了帮助黎某早日获得赔偿,法院曾努力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能促成双方和解,但用人单位认定黎某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在证据掌握上处于弱势,预期能通过打赢官司而摆脱全部责任,不愿进行和解。黎某的遭遇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两年多了,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任重道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且维权艰难,已成为“民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最终也将制约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
结语: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后,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的案件。最终,法院在有证人证言证明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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