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得差额补偿不服 二审改判获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李机灵律师
2005年11月3日8时55分许,李某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被刘某所驾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乙级、伤残10级,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李某实际获得刘某赔偿的医疗费等损失6.3万元,同时李某于2006年6月份起一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4.31万余元。2009年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李某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差额2万余元。李某与用人单位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工伤,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工伤保险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之差额,而李某未办理反诉的相关手续,视为自动撤销反诉,故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安中院。二审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接受肇事司机刘某6.3万元赔偿款,系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李某依照相关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此属劳动争议范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并不相悖,李某可以同时依据这种两法律关系分别向侵权人和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在收到原审法院应诉通知后,才收到仲裁裁决,其也不服该仲裁裁决,并在做出书面答辩的同时,依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了诉讼费,原审法院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将用人单位和李某同列为原告和被告一并审理。综上,吉安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李某获得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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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永兰 发布时间:2009-12-14 1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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