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受伤后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协力
发布日期:2012-03-01 作者:李鸿博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因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而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后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势已构成八级伤残,因此张某的协议已直接影响到张某应当享有的权利,已构成重大误解,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出于真实意思表达,协议没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应为合法有效,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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