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权的运用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公司法股东权的运用
2006年09月04日
新公司法股东权纠纷 案情简介:委托人文某因受广州某公司其它二股东排挤,股东权完全被架空,委托本律师,要求从该公司撤股。我详细了解案情后,先向委托人解释清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随便撤股的。打官司一定要讲策略。我提议向公司施加压力,争取要其它股东收购其股权。于是,我提出了我的诉讼策略:首先打一个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诉讼(公司共三股东,注资200万40%:40%:20%,实际是找代办公司注的资,三股东的投资(不到100万)是在公司成立后陆续投入公司的);等新公司法实施,再打一个请求行使股东查阅会计帐薄等查阅权的诉讼;最后,再打公司僵局(公司帐面亏损,股东不和)之诉,请求解散公司。 上述案件进展顺利,第一个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之诉,尽管公司及第三人(两个股东)采取不计诉讼风险,坚决对抗的策略,对方甚至找出了公司三股东找代办公司虚假出资的合同等相关证明,因代办公司不敢出证,一审我们仍然获得完胜。第二个诉讼未开庭之前,该公司其它二股东仍在采取激烈对抗的办法,一面对第一案提起上诉,一面又向有管辖权的某法院对我委托人提起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侵权之诉。经开庭一番激烈对抗,审判员在休庭后暗示将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加之在开庭时我已指出我委托人文某只是该公司监事,不是高级管理人员,其没有競业禁止之义务,该公司侵权之诉很难胜诉。庭后,其它二股东在其律师劝说下终于同意调解结案,收购我委托人股权,撤回上诉和侵权起诉,我委托人也同时撤回查阅权之诉,该系列案提前终结,完全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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