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物摔倒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近四万元
顾客购物摔倒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近四万元
2008年04月15日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商场受伤后,家人非常着急,并要求该商场承担医疗费等相关的费用。商场方面的态度刚开始还比较好,但一听要赔钱,便变得非常的消极和冷漠,对 曾代理过多起顾客在商场受伤赔偿案件的陈伟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某商场作为一个经营百货的零售商家,应当以人为本,并且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由于商场拒不赔偿,甚至连一句道歉或者问候的话都没有,加之 法庭直击: 商场应诉并辩称:一、被告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及提示义务,依法不负担赔偿责任,被告经营的卖场在大门、侧门、扶梯、拐角等诸多位置都有“小心滑倒”等警示语。为保证经营卖场的清洁卫生,被告不定期打扫卫生,地面清洁用的是防滑清洁剂,原告所称被告地面有大量积水,用洗衣粉拖地等与事实不符,原告也未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二、被告在原告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原告受伤是其自己走路不小心并奔跑所致,并非被告原因所致,因此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为支持其主张,还提出了数张商场内的彩色照片,以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 针对被告的辩解,陈伟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第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就举证责任而言,作为原告的顾客,应就其于被告处购物时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了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就原告对其损伤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导致被告免责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了购物小票、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医院证明、护理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完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物时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了损害结果,其举证义务已完成。而被告提交的照片(唯一的证据)完全系被告单方面制作,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根据照片的内容,显示照片中被告经营场所外面阳光灿烂、白云飘飘,商场门外很远的地方的人物活动都非常清楚。而事发时是晚上八时许,根本就不可能看到蓝天白云,也没有太阳光,由此可见,照片明显系被告事后拍摄,系伪造的证据。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事发当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能使被告免责的事由,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被告作为经营百货零售的商场,应当以人为本,加强管理。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五次排期,二次开庭,多次调解未果,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购买拐杖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总计人民币36476元;案件受理费1681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陈伟律师,于四月份领到法院的判决书后,立即将结果告知尚在台湾疗养的同胞 至此,一起顾客购物摔倒,向商场索赔的案件终告一段落。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手记: 深圳陈伟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作为消费者,如在商场或者超市购物时摔倒并导致人身受损的,应当积极保留相关证据,并可以向商场或者超市主张相关的赔偿。消费者在自身维权的同时,也从侧重提醒了商场的经营者们如何保护顾客不在其卖场受伤,从而维护了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商场或者超市的经营者,应当以人为本,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真正做到顾客至上,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样不仅树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观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和损失,同时,也将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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