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健身后发病身亡,健身机构被判赔百万,只因这一情节
发布日期:2024-08-29 作者:吴丁亚律师
减肥药真假难辨 消费者须小心
面对火热的减肥需求,小玲打起了歪主意。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索取供货方的销售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她从网上进购“通润胶囊”“清脂胶囊”等,自行包装成“S”系列减肥产品进行销售。小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展销售代理,在收取代理费后将包装好的“S”系列减肥产品销售给他人,多次以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快递配送的方式,以每瓶13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向小张、小骆等人进行出售。后民警从小张处起获“S”减肥胶囊共计91瓶,从小骆处起获“S”减肥胶囊共计20余瓶。经鉴定,上述查扣的“S”减肥胶囊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小玲向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对小玲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说法: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组织相关专家对西布曲明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故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小玲销售的“S”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该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目前市面上的减肥药鱼龙混杂,普通消费者对于相关医药知识较为匮乏,难以辨别减肥药品的成分和功效。如有减肥需求的,应当尊重科学规律,减少高糖高盐食品摄入,加强锻炼增加热量消耗。对于减肥药品的购买需小心谨慎,可向有专业知识的人寻求帮助,切勿贪图一时之快,轻信减肥药品的宣传,购买来源不明的减肥药品,对身体造成损害。
运动减肥需适度 如有病史要当心
李先生购买了元贞公司的一对一私教课程,元贞公司安排武教练为李先生教学。李先生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2019年3月2日在元贞公司体验一对一私教课程后,连续两天向武教练表示“头晕”、“一直在吃药”。武教练已知李先生有肾病、糖尿病,3月5日晚仍对李先生安排一小时左右的“一对一私人教练”健身训练,李先生进行健身训练后当场突发疾病,经连续救治,最终于3月15日死亡。李先生的家人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元贞公司赔偿医疗费15881.26元、交通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68079元、丧葬费5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元贞公司辩称,李先生在分别签署的两份会员协议中,均有健康状况告知及既往疾病的披露提示,但是李先生两次均未作出如实告知和信息披露,其死亡结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和因果关系。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法院经审理认为,元贞公司健身教练在已被告知李先生患有糖尿病和肾病的情况下,未合理评估李先生的身体健康情况,为李先生安排的高强度训练超过李先生自身极限,导致李先生突发疾病,最终去世,应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在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肾病等疾病的情况下未在会员协议上如实填写,未能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而冒然接受私教服务,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元贞公司对李先生死亡导致的合理损失承担70%责任,李先生自担30%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元贞公司向李先生的家人赔偿医疗费7941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81227元、丧葬费2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6766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武教练已知晓李先生患有疾病,且训练后向其表示身体不适,但仍安排李先生进行高强度训练,致其突发疾病去世,未尽到审慎义务。因武教练系履行元贞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元贞公司应对李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而李先生明知自身患有疾病,未在会员协议上如实填写,且在身体已出现不适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高强度训练活动,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运动是减肥的有效途径,但仍需结合自身健康情况循序渐进,合理锻炼。如本身患有疾病或有病史,建议向医生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咨询评估能够承受的运动强度。如报名参加私人教练活动,也应如实告知教练,结合身体状态,合理训练,出现不适及时就医。切莫因一时心急,引发不必要的损害。对于私人教练而言,对受训者具有较高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结合受训者身体健康状态,合理安排训练内容,同时在训练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受训者身体适应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通过网络直播侮辱他人或构成侵犯名誉权
- 会员健身后发病身亡,健身机构被判赔百万,只因这一情节
- 退休老人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
- 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被帮者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 电商短视频卖货使用未经允许网红直播视频片段构成“声音”人格权侵权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刑事案件中对死刑缓刑执行哪些犯罪应判处限制减刑?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措施?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最长时间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