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虽仅一股东签字,但股权转让仍然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股权转让虽仅一股东签字,但股权转让仍然有效。
2008年01月31日
----记罗军民律师代理的股权转让案在徐汇法院判决胜诉 张女士和赖先生合伙经营一家设计公司,赖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客观原因,2005年张女士和赖先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宋先生夫妻,赖先生作为代表和宋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人民币160万元。嗣后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夫妻俩仅支付65万元,尚欠95万元。为此,2007年8月16日,张女士和赖先生委托我所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被告宋先生夫妻的股权转让款一案,被告宋先生夫妻的代理律师认为股权转让仅有原告赖先生签字,没有另一股东张女士的签字,股权转让协议应无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罗军民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只有原告赖先生签字,但赖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股权已经张女士的同意、追认,并且在工商行政部门已经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有效。2007年10月13日,徐汇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款95万元及逾期利息,在罗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诉请得到全部支持。 罗军民律师电话:13585750048、021-5888325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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