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打桩砸伤脚 雇主、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20 作者:杜杰锋律师
赵某、钱某从吴江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负责打桩工作。两人雇佣周老汉协助添加枕木。一天在打桩时,周老汉进入打桩机区域内,要求钱某把打桩机停下来,准备添加枕木,可钱某未听到周老汉的喊声,结果周老汉被钢管压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周老汉因外伤致左足毁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面对高额的医药费,忍受身心剧痛的周老汉与雇主协商,可赵某、钱某却迟迟不予解决。无奈之下,周老汉将雇主赵某、钱某以及吴江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万多元。
赵某、钱某虽承认周老汉是他们的雇员,但只同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认为周老汉被砸伤是自己造成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江某建筑公司认为,该打桩工程是其分包给赵某、钱某的,其根本不认识周老汉,愿意适当承担点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老汉受雇于赵某、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赵某、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周老汉没有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添加枕木,自己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吴江某建筑公司将部分打桩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赵某、钱某,应对赵某、钱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钱某赔偿周老汉各项损失共计十二万多元,吴江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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