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也应有补偿
发布日期:2011-08-28 作者:潘友才律师
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因工死亡、公司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死者亲属要求补偿的争议。有以下两个焦点:职工非因工死亡是否有补偿?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求得到补偿有何依据?
一、公司未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社会保险损失应由公司支付。依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规定,只要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期缴费,其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有关待遇。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本案中,公司有依法为姚某参加养老保险的义务,但公司没有这么做,导致姚某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不能享受相关待遇。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姚某的亲属理应享受的待遇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比照社会保险部门给予姚某亲属的待遇如数支付。
二、姚某非因工死亡,其亲属应有丧葬费等补偿。《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以及泰州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泰劳社发[2009]171号)第二条规定,姚某的亲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其父亲老姚、女儿小灵可以得到一次性救济费;同时,姚某的父亲老姚、女儿小灵及妻子三人共同享有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等补偿。
三、职工捐款不能代替公司依法应给付姚某亲属的补偿。本案中,姚某亲属收到的捐款系公司职工所捐,是姚某的同事在其死亡后给予其亲属的关怀和同情,尽管是公司组织捐款的,但职工捐赠的对象是姚某的亲属而不是公司,因而,公司将此款据为已有,尔后将此款再送给姚某的亲属作为补偿,此行为肯定不是全体职工的意思。公司依法应给予姚某亲属补偿与其代表职工献爱心是两码事。■(转载自《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官方网站 www.zgshbz.com.cn)作者:蔡昌 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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