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一次事故能否获两次赔偿?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陶小玉于2004年初受聘于武宁县可心屋大酒店服务员。2004年10月28日晚上10时许,陶小玉在下班途中,被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石冬玲撞伤成九级伤残。2005年8月,陶小玉依据工伤事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陶小玉已获得工伤赔偿37556元。2006年1月,陶小玉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石冬玲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损失48835元。
析法:
本案存在着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一次事故能否获得两次赔偿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世界各国对此问题有四种处理模式:
①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损害赔偿;②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③受害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或民事损害赔偿,即“择一选择”;④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笔者认为,法院受理陶小玉一案后,应认为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而民事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和“差额互补”模式,从现有条款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肯定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并没有否认工伤职工对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也就是说职工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既便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陶小玉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应依法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石冬玲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陶小玉可以获得两次赔偿。
作者: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刘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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