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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19    作者:杨春林律师

员工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
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司上班,该公司已经为员工安排了食宿,某日王某下班后回大兴自己家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请问: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际上,员工有权利自由支配其正常下班之后的时间,公司不得以已经为员工安排食宿为理由要求免除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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