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文律师消费维权调解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07-02 作者:李树文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石民初字第417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xx。
委托代理人李树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新龙,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光辉,男,25岁,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3号武夷花园6号楼206单元5B室。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3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在北京某超市某店存包柜前,因存包和一男一女存包者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出手打原告,超市保安围观却不上前制止。之后原告报案,警察来后,打原告二人跑入超市,警察要求察看超市录像寻找二人,因为超市的不负责任,故意拖延时间,最终导致没有找到打原告的二人。原告的一只耳朵被打伤,耳环丢失,有警察所作笔录及证人可以证实。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义务,导致原告头部受伤、面额肿胀,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94.5元、千足金耳环356元、误工费(租金损失)2191元、精神损失赔偿6000元,以上共计974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询问,被告认为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但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三千四百元(已当庭执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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