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而被执行?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2月,吴某向任某借款6.37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但未按时归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于2008年2月一次性还清所欠借款,但事后吴某再次失约,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任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吴某却死于交通事故,且未留下任何遗产。
吴某死后,肇事者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于是,任某申请将该赔偿款列为被执行标的,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对该赔偿款不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分歧】
本案中,吴某近亲属因吴某死亡所得赔偿款项能否作为被执行标的,应先认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即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遗产,本案中可将死亡赔偿款列为被执行标的,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本案中不应将死亡赔偿款列为被执行标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理由是:(1)根据“继承丧失说”,死亡不仅直接侵害死者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导致死者近亲属可预期支配收入的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属归于死者近亲属,不应当认定为遗产。(2)死者近亲属要求获得、实际领取赔偿金时,是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出现,不应看作是对死者财产的继承行为。(3)死亡赔偿金在死亡后才出现,从时间上而言与遗产定义明显不符。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为遗产。
需要说明的是,审判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是参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这仅是借鉴与法定继承相关的析产原则以及计算方法,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无关,不能就此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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