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衡水明耀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被诉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高书波律师
仲裁员:
我受被申请人委托,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派遣依法参加仲裁。
庭前我经过调查了解,认真阅卷,听了刚才庭审,已掌握案情;现就争议事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受伤后已支取3711.60元,其伤前月工资不足800元;住院56天,已经超支2000多元。索要8000元工资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二、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曾派员工*******二人先后护理9天,在申请人多次谢绝下护理才人回公司。申请人共住院56天,其亲属自行护理47天;按农民误工每天25元计算应付1175元,索要3000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三、申请人药费10225.37元,复查费82.96元已由被申请人支付,本人没有开支,索要药费不应支持。
四、申请人受伤后由其亲属***共支取伙食补助3180元;庞连朋护理47天,申请人住院56天,按河北省出差标注准每天25元,应该47+56x25=2575元。此项超支685元。
五、申请人受伤后由被申请人租车送往医院、报销复查路费共684,本人没有开支,索要交通费不应支持。
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高度同情、关注,积极治疗,并已为被申请人共支付17883.93元;根据上述项目累计计算,申请人应退还1500多元。
200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1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说‘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最后指出‘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恳望仲裁委依据此精神调解结案。
此致
安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河北花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书波
2009年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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