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1-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办理程序:
(1)申报聘任校长的报告;
(2)审查资格;
(3)聘任校长批复。
·申请条件: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的任职条件:师范类院校毕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管理经历,可以任校长职务。
附相关的个人简历。
·申报材料:
(1)申报聘任校长的报告;
(2)学历证书;
(3)校长上岗证书;
(4)校长工作、学习简历;
(5)工作业绩。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教育局教育科 (0996)2683953
投诉电话:巴州教育局 (0996)2683873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