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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凯大地种植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经济合作社 王海财产确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宋春荣律师

华凯大地公司委托王海向马池口经济合作社租用了50多亩土地,用于花卉林木种植。07年修建京包高速公路,占用涉案土地,地上物补偿款350多万元。该笔款项下发之际`,王海与马池口经济合作社签定《补充协议》将地上物补偿款的50%增与马池口经济合作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地上物补偿款的归占有使用土地的地上物所有人所有。
08年底一审判决:华凯大地公司与王海共同使用涉案土地,地上物的补偿款50%归马池口经济合作社所有。另50%地上物补偿款归华凯大地公司和王海共同所有。我以王海是华凯大地的隐名代理人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以一审判决事实没有查清为由,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期间,我提出了王海仅是华凯大地公司的租用土地的代理人,无权处分地上物补偿款。王海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据不能形成证据的链代理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地上物补偿款50%归华凯大地公司,另50%归马池口经济合作社所有。华凯大地公司不服,我代理华凯大地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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