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乙级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 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2、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出具的拆迁单位与拆迁管理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利害关系的 证明;3、单位主要负责人聘用书或任职通知书;4、主要业务人员名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以及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证书;5、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例。
(三)办事期限:7天。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更名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汇缴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积金贷款拨付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转移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积金贷款审批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积金贷款受理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
- 库尔勒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服务承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缴纳标准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建房产档案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法院判决房产转移登记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