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 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况 ,应在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 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 转移时,应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
不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 房款,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解困房。其单位职工不得申请住房公 积金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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