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的工伤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魏广存律师
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中院终审判决有关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案。
2006年7月9日包头某水产肉食经销部业主郭某要求单位临时工温某随车外出结算货款,当晚20时许,温某随车返回包头并与驾驶员吃了晚饭,餐后,驾驶员将温某送至返家途中一巡警岗亭附近,温某徒步过马路时,不慎被两辆机动车碰倒致伤,肇事车辆逃逸,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温某之子申请工伤认定,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但郭某提出行政复议,包头市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起诉,昆区法院认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了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市中院认为:温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餐后由单位的车送至住地附近,过马路回家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段时间应当作为因工外出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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