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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拆迁款

发布日期:2010-09-23    作者:史雪珍律师
孙某诉其兄长房屋动迁案
案件简介
原告孙某、祝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孙某某(与原告系兄妹关系),两原告与被告及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的母亲朱某,自1991年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杨树浦路XX弄X号XXX室,该房屋为公房。2003年该房屋以被告孙某某的名义购买为产权房,2009年该房屋动迁,被告孙某某私自与房屋动迁公司达成动迁安置协议后,将获得的动迁补偿款135万独自占有。
2009年5月,原告孙某、祝某委托我所律师委托代理该案件,同月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获取到该《动迁协议》及被告领取动迁款等相关的手续,后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原告分得房屋动迁补偿款的一半。
 
案件分析
被告称,原告二人没有权利分得该房的动迁款,理由是:一被告是房子的产权人,无需他人同意可以与拆迁公司就动迁补偿签订协议;二拆迁公司未将二位原告作为安置对象,动迁款中没有原告的份额。
原告律师仔细查看《动迁协议》,该动迁协议确实未说明安置对象,根据该地区的动迁政策及房屋动迁款计算标准,还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的归属和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的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原告孙某、祝某自1991年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杨树浦路XX弄X号XXX室,03年前是公房,后虽由被告购买为产权房,但是这并不能剥夺同住人二位原告的合法取得安置的权利。
 
判决结论
   杨浦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最终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祝某65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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