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纪实~未按实际工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谁负责?
案件简述: 2006年4月份,尚先生与深圳佳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后又历经诉讼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皆认定深圳佳公司应支付尚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引言】
2006年4月份,尚先生与深圳佳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后又历经诉讼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皆认定深圳佳公司应支付尚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诉争】
尚先生诉称:他于2002年2月5日进入深圳佳佳公司工作,任职生产车间主任,月薪不低于3700元。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24日至2007年3月31日。在2005年11月14日,尚先生发生工伤,同月23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3月28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九级。深圳佳公司虽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
深圳佳佳公司辩称:公司已为尚先生投保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社保部门向尚先生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为尚先生办理社保的参保基数是征得尚先生同意的(因投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涉及到尚先生本人缴费金额的多少),这种情况尚先生也已知悉,因此,具体的金额应以公司为尚先生个人所投社会保险的基本工资金额计算。
【裁决】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深圳佳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尚先生的实际工资总额足额为尚先生投保工伤保险,因深圳佳佳公司未按尚先生工资总额为尚先生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尚先生未能按其实际工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应由深圳佳佳公司负责支付。因尚先生在发生工伤后离职,深圳佳佳公司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给尚先生。
裁决如下:深圳佳佳公司应支付尚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824元,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00元。
【代理】
我接受尚先生委托,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这一争议焦点发表的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应由深圳佳佳公司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深圳佳佳公司称为尚先生办理社保的参保基数是征得尚先生同意的,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合乎法律的规定;至于“因投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涉及到尚先生本人缴费金额的多少”更没有依据,尚先生作为员工根本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可见,深圳佳佳公司按照尚先生的实际工资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但是,深圳佳佳公司未能依法足额为尚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尚先生未能获得合法、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理应由深圳佳佳公司负责补足。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以3700元为计发基数,由深圳佳佳公司支付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计发八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计发二个月。
尚先生在发生工伤之后,已经与深圳佳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深圳佳佳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尚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0元(3700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00元(37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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