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时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9-11-05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
廖尚军诉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第四分公司、成都交通学校、何林劳动争议案
[本案示范点]
每年都有大量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校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不能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它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案情]
原告:廖尚军
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
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四分公司”)
被告:成都交通学校(以下简称“交通学校”)
被告:何林,汽运四分公司职工
原告廖尚军诉称,原告系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1班的学生。经学校安排推荐,于2003年9月到被告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2003年12月26日下午,廖尚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林倒车时撞伤。廖尚军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2月30日认定廖尚军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年7月2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尚军的伤残等级为七级。2004年9月23日,廖尚军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2004年11月4日,原告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 417.40元。
被告汽运公司及汽运四分公司辩称:汽运公司和汽运四分公司对于廖尚军的受伤没有过错,何林倒车符合操作规范。廖尚军受伤是因其违反作业规则,横穿试车道所致,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廖尚军主张的租房支出、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故不同意原告廖尚军的诉讼请求。被告交通学校未尽到实习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义务,应就廖尚军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交通学校辩称:交通学校与廖尚军间存有教育合同关系,而本案系侵权之诉,交通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故交通学校并非赔偿义务人。廖尚军对所受损害有过错,故不同意廖尚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林辩称:被告何林作为汽运四分公司的职工,其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廖尚军的人身损害,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被告何林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廖尚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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