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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冰箱不满意是否要支付使用费?

发布日期:2009-09-21    作者:张振合律师
试用冰箱不满意是否要支付使用费?
近日,某商场搞促销,并贴出醒目告示:新型某品牌冰箱一律试用1个月,满意者付款。
看到这样的告示,王先生从该商场搬回一台冰箱试用。当时,王先生与该商场并未约定是否收取冰箱使用费。试用期间,王先生发现冰箱不太适用自家使用,便欲将冰箱退回。不料在退回时,该商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冰箱使用费300元。
先生想问,他是否该向商场支付冰箱使用费?
张振合律师解答:先生无需向商场支付任何使用费。
商场的上述促销行为严格讲叫“试用买卖”或“试验买卖”,王先生依据活动内容将冰箱搬回家试用,即与商场之间达成了试用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实质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商场应将标的物冰箱交给王先生实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王先生的个人意愿。《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根据这一规定,王先生与商场之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最终决定权在王先生,其可以自由选择买还是不买。王先生在试用过程中觉得该冰箱不适合,决定退回,拒绝购买,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对于是否需支付使用费一事,因双方此前对此并未作出任何约定,即可推定是免费试用,故王先生无需向商家支付任何形式的使用费用。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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