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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医院盗用照相馆有无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9-21    作者:张振合律师
照片被医院盗用照相馆有无赔偿责任?
月前,周女士和她丈夫带着1周岁的双胞胎儿子,到照相馆照了一张全家福。近日,周女士发现他们的全家福被贴在了某医院的男女不孕症专科宣传栏里,文字说明:“不孕症夫妇经过治疗,喜得双胞胎”。周女士夫妇感到十分愤怒,随即找到了当时拍照的照相馆。该照相馆工作人员以他们也不知道照片如何到医院宣传栏为由,只进行了道歉,对周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百般推托,说要她自己去找医院索赔。周女士对照相馆这种态度表示不能接受,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自己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振合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自然人的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再现的容貌、形象,反映了每个人的独有特征,是与他人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志。肖像权则是自然人就自己的肖像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肖像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和排他性,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制作或使用。
女士一家去照相馆拍照,实际上是通过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双方之间就许可制作的时间、场合、方式等做出了约定,但不包括使用肖像。某医院使用周女士一家的照片做治疗不孕不育症宣传,未经其本人许可,显然侵犯了周女士一家的肖像权,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毋庸置疑。再说周女士与照相馆之间,周女士到照相馆照全家福,事实上双方仅就肖像的制作做出了约定,并不包括使用。该照片自照相馆流出,并被非法用于宣传,不管是何种原因、何种方式,照相馆都构成违约,同时也侵害了周女士一家的肖像权。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权利人可以选择追究相对人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所以,本案中周女士一方面可以起诉某医院侵犯肖像权,同时还可以起诉照相馆违约或侵权。周女士除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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