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吴炯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吴炯(国家工商总局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题目:“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
我谈三个大问题:
第一,“十一五”规划,第一次使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任务与经济法挂钩,将量化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为中国经济法提出了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有关部门、企业和涉猎人员的综合考察和绩效,并为一定资源分配的依据,主要包括总量控制方面的、资源利用效率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指标。
第二,“十一五”时期经济立法任务,随经济发展战略任务的重要与艰巨而十分重要与艰巨。具体包括:(1)制定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规制。(2)制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规制。(3)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规制。(4)制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规制。(5)制定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实施互利共赢的法律规制。(6)制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规制。
第三,“十一五”规划并且为经济法制建设,指出了重点。即要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1)启动法律调整的多种作用。(2)改变部门单边立法的落后状况。建议:与国家课题规划相结合,用招标的方式竞争得题;从全国性报刊杂志及案卷上,找出对该题有研究的人。(3)采取多样方式,提高经济立法的透明度。(4)应该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从国民经济整体上,考察经济关系全过程和它发展变化、内在联系、因果关系,并加以规范。(5)经济法系统工程,可以建立数学模型,对经济立法进行预测和评估。
总而言之,希望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我们应该立足新的实践、新的发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