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薛克鹏
薛克鹏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
题目:十一五规划的经济法解读
十一五规划与经济法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很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对待规划的态度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是规划崇拜,即将规划置于法律之上,要求法律根据规划来重新设计,法学理论研究也应当以规划为指导。这种解读缺失了法学知识话语,只是重复着规划制定者所使用的概念;另一种则是对规划的不屑一顾,认为规划就是规划,法律就是法律,规划主要是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问题,法律则是关于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法学应当根据自身的规律来研究和发展,不应受规划的左右。这两种倾向不仅会妨害规划的正确实施,而且有害于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为此,法学界或者是法学学者应当正确认识十一五规划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对于规划的性质,规划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具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不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也不具有法律责任,不具备法律的要件。虽然由全国人大通过,但不能根据程序判断文件的性质,这只体现了宪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批准的重大事项。
在十一五规划与经济法的契合关系上,主要体现在,从追求的目标看,规划的目标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相契合的;规划正确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对政府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了与经济法一致或符合经济法精神的安排;十一五规划在认识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上,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相吻合;与社会本位思想相联系,十一五规划与宏观调控法有着相同的认识基础和目标,都主张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实现宏观经济关系的平衡,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
最后,政府的地位是一个经济法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从经济法的维度审视规划,要将规划置于一个恰当的位置,必须首先正确解决政府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角色这一基本理论问题。
主持人: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规划与计划的关系如何,更重要的是确定的任务指标,指令性的东西多的话就是计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