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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史际春

发布日期:2006-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论规划如何法治

  计划改规划是有意义的。计划是和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的,长官意志的计划。通过一字之变,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衔接、融合起来。规划及其法治主要是一个经济法问题。规划必须纳入经济法治,不能脱法。

  我国的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龙头和主干,并由各部门和地方的规划、政策予以配合和落实,其中产业政策与规划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规划与国家预算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规划不能随心所欲、放任自流,因此一直以来我们常说:依法通过的规划本身,就具有法的效力。总的来说,因袭计划传统,我国的规划迄今还称不上是法治的。规划的编制是领导定指标、规划人员画蓝图,规划由有权机关通过以后,基本上回到脱法状态,到规划结束时笼统、非正式地报告一些喜人的数据,缺乏法治所要求的规范、博弈、制度化的协调、救济和责任等要素,从根本上还没有摆脱开会、发文件、直接的指挥和命令等行政式计划的特质和窠臼。规划要脱胎换骨,要使它变得如同法治国家的预算那般的“实”,就需要为之寻找一条法治的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天然地包含着法治的要求。

  规划法治的起点是规划制订的法治,这个问题相对简单,主要涉及程序的正义、合法。此外,还有如何将规划的实体部分纳入法治轨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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