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漆多俊
发布日期:2006-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漆多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中国市场规制法的任务和体系构建——以“十一五”规划为例
这个会议的主题非常有价值和意义。这个问题跟我们经济法的关系太重要了。第一可以检验经济法理论;第二可以指导实践。市场经济调节需要二元化。国家调节不能乱调,即需要国家规制,又需要法律保障,所以就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和其他一些社会现象都是这样,各国都有不同的模式。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从背景、内容、体系都有共同点和不同点。
国家对于市场的直接干预,除了上述对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之外,国家还担负着组建、培育市场体系的任务。所以,国家对市场直接干预之法的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市场规制法。含:1、市场竞争规制法,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其他不公平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二)市场体系培育法。它大致包含:1、国家权力逐步退出,让市场因素逐渐滋长的法律;2、打破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法律;3、发展培育商品市场和各种生产力要素市场之法;4、建立健全市场基础性制度(如计量、标准化)和培育市场文化(如履约守信意识)的法律。
鉴于国家对市场直接干预活动及其法律体系包括了上述多方面内容,因此如果在中国沿用“市场规制法”这一概念就难以涵盖,倒是可以将以上各种法律通称之为“国家对市场直接干预法”,或简称“市场干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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