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徐孟洲
发布日期:2006-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以“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为视角
我向本次会议提交了两篇论文,现在就其中的一篇论文发言,主要是谈谈自己对公法、私法划分及其公私法融合的一些看法和思路。
从“十一五” 规划内容看,其中统筹兼顾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健全宏观调控机制与市场机制耦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层面上反映了的公法私法融合迹象。我认为,在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公私法融合是指私法调整手段与公法调整手段的逐步结合,一般层面的表现就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更深层次的结合即体现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耦合,直接导致了公私融合法的诞生。也有学者将公私融合法称为社会法。我认为,社会法不如公私融合法明确。
民法是私法的典型代表,行政法是公法的典型代表,宪法则是公私融合法的典型代表,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是公私融合法的代表。
公私融合法的出现,有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1、经济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利益产生的必然要求。2、政治基础:自由竞争向国家适度干预的过渡,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理念的转变。3、法理基础: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部门划分以及法律调整方法理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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