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虽在工作期间受伤,但仍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吴某系其企业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小事与本单位职工赵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单位减发了吴某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单位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吴某所在企业不同意,认为吴某的一切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所受的伤,应认定为工伤,吴某应享受到相关工伤待遇。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所受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吴某所受伤害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无任何联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吴某虽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致伤,但该伤系由他和别人斗殴引起,不是在工作上发生的伤害事故,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斗殴造成负伤、致残、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吴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住院所花医疗费用确应由其本人承担。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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