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交通事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是:
一方面,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王某却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此后虽提出申请,但己超过时效,依法不受保护;另一方面,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给予相应待遇。本案中,王某己与司机私了并己接受了司机给付的10000元医疗费等赔偿费用,据此,也就无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 工伤赔偿案:中秋节,农民工上班途中被车辆撞死,家属获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 诸城市劳动工伤案件获赔15万代理实记
- 公司跨省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无法理赔,法院判了!
- 张某某诉某集团公司工伤赔偿案
- 郑某诉沈阳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 寿光市七级工伤赔偿代理案例分享
- 潍坊地区超过退休年龄认定为工伤,工亡赔偿近百万元案例分享
- 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例申请工伤认定,后有以此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
- 潍坊市超过退休年龄均可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 寿光市工伤案件代理成功获得赔偿20多万元
- 发生工伤女职工的 年龄对工伤赔偿金的影响
- 潍坊市劳动工伤赔偿案例
- 山东潍坊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典型案例
- 寿光市法院交通事故导致工亡案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