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受到伤害,法庭内得到解决
案件索引
一、案情
原告周某,杭锦旗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学生。
被告杭锦旗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
被告邵某,杭锦旗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学生。
本院于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邵某在学校内将其伤害,要求被告杭锦旗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和邵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65728.7元。
二、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在治疗期间所支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65728.7元由被告邵某承担25000元,被告杭锦旗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承担10000元,原告自己承担30728.70元(二被告在原告治疗期间已付费用除外)。
二、上述款项被告邵某于2008年6月1日前给付10000元,2008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5000元于2009年元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杭锦旗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于2008年6月1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08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被告此次调解将原告在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医院及巴彦淖尔市医院此前已支出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结清。
四、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邵文杰承担504元,被告巴拉贡初级农职业技术中学承担216元。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当事人中有两方是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另一方是管理学生的学校,如不能妥善解决此案,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致使矛盾升级,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也会对学校将来的管理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坚持尽可能促成调解解决的方案,并且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比较有利于促成调解的环境和氛围,并提供多套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本案的难点是责任的分配问题,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是各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经过多回合的谈判和磋商,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至目前为止,各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本案的处理结果和顺利履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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