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杨先生等五人一同去田先生开办的游泳馆游泳,杨先生没有深水合格证,他们五人进入了游泳馆的浅水区游泳。游泳过程中,杨先生与一位朋友到游泳池东侧深水区池边,准备在比赛用起步台上跳水。游泳馆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制止,但杨先生等人不听劝阻,多次从起步台上头朝下扎入游泳池中。当杨先生又一次跳入池中时,头部撞到池底受伤。游泳馆管理人员立即将杨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杨先生属Ⅰ级伤残。杨先生起诉要求田先生负担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种费用152万余元。
争议焦点:游泳馆是否疏于管理。
正方观点:
杨先生没有深水合格证,他在游泳馆游泳时,游泳馆工作人员应尽到管理义务,阻止杨先生进入深水区,但游泳馆人员没有拦住杨先生,导致杨先生伤残。所以,游泳馆应承担杨先生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反方观点:
当游泳馆管理人员发现杨先生等人在起跳台跳水时进行了制止,表示游泳馆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杨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泳馆管理人员予以制止劝阻的情况下,仍强行头朝下扎入水中。他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杨先生对其自身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完全责任,游泳馆不承担责任。
笔者观点:
正方、反方观点都不完全。对杨先生的损害后果,杨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馆承担部分责任。
杨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没有深水合格证进入深水区游泳,并进行跳水是违反游泳场馆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预见跳水可能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由于其主观上的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馆作为特殊的服务场所,应该尽到自己高度的注意义务,且在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时应是有效的管理义务。杨先生跳水前,游泳馆管理人员已经进行了多次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应足以引起管理人员地注意,并采取更为有效地管理手段,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但管理人员却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没有及时制止杨先生再次跳水,导致杨先生伤残。对事故的发生,田先生作为游泳馆的业主,应承担游泳馆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田先生给付杨先生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
刘青
- 原告梁XX与被告深圳市绿基实业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胜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大连名誉权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平衡网络言论与权益边界
-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中单独提起民事赔偿:高效谈判促成和解
- 牛律师名誉权纠纷胜诉案例:精准辩护助当事人减轻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分配问题解析
- 郜某与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能否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 代理配音演员起诉AI科技公司声音保护得到支持获赔50万
- 配音演员起诉AI科技公司声音保护得到支持获赔50万
- 网络社交平台禁止个人用户注销被封禁账号的合法性认定
- 受害人在装修施工中坠落身亡,房东承担多少责任?
- 家庭装修工程涉及多层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 酒店室内不慎摔倒,责任如何划定?
- 女子偷情时因为太过兴奋导致意外家属提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