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故意行为与过失 行为间接结合的责任承担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化工厂对剧毒化工原料未能建立专门的收发保管制度并实行专用库房单独存放,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一个从事化学产品生产的企业,其完全应当预见到对剧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稍有不当,即有可能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而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李某利用公司管理上的过失,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被告化工厂与李某主观上均有过错,客观上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王某的死亡,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较被告化工厂与李某的过失及致王某死亡的原因力,被告化工厂应承担两原告因王某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30%。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化工厂对剧毒化工原料未能建立专门的收发保管制度并实行专用库房单独存放,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观上确实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李某利用化工厂管理上的过失,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化工厂与李某主观上均有过错,客观上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分析两者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即王某的死亡而言,李某的故意行为是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被告化工厂的不作为给李某的故意行为创造了条件,故被告化工厂与李某的行为间接结合后导致了王某的死亡,双方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的间接结合。由于行为人之一即李某对王某生命权的侵害出于故意,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即被告化工厂的不作为的违法性被阻却,故应认定该故意行为人即李某为单独侵权人。综上,被告化工厂虽然对王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但对王某实施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应认定为系李某的单独侵权行为,被告化工厂不应承担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徐仪锋
- 会员健身后发病身亡,健身机构被判赔百万,只因这一情节
- 退休老人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
- 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被帮者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 电商短视频卖货使用未经允许网红直播视频片段构成“声音”人格权侵权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刑事案件中对死刑缓刑执行哪些犯罪应判处限制减刑?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措施?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最长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