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受损害由谁担责
吴某为个体出租车司机,去年在送一位乘客回市区的途中,遇到60多岁的胡某拦车。胡某称,因女婿捎信来说家有急事,自己要去城里女儿家,情急之下忘记了带钱,恳求吴某能让其免费搭乘,吴某同意了胡某的请求。但车行至临近市区时,吴某驾驶的出租车被一辆相向的大货车撞坏,吴某和胡某均被撞伤,大货车司机开车逃逸。经交警部门鉴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因找不到肇事的责任者,胡某便将吴某诉诸法院,要求吴某承担其治伤所花的医疗费8000元。
乘客免费搭乘,又称“善意搭乘”,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济困扶弱、互相帮助的一种常见情况。但搭乘人和运输人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允许类推的规定,认为这种情况和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最相类似,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参照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有人认为,免费搭乘就是一种客运合同。依照上述观点,本案司机吴某应对胡某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有偿的,而无偿搭乘是无偿的,二者存在性质上的重大区别。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类推是要求“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性质不同是本质的不同,这就失去了类似的基础,因而无偿搭乘不能类推为客运合同。
如果认定免费搭乘是客运合同,它也是一种特殊的客运合同。由于双方没有对合同中一方无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如何赔偿做出约定,因此这是一份有漏洞的合同,但双方又不能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漏洞,只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而在无偿搭乘的民间习惯中,承运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造成搭乘人损害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存在无偿搭乘的合同——无名合同纠纷,它虽然和客运合同仅仅少了一项价款,但仅此一项就决定了它与客运合同性质的不同。和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加以比较,无偿搭乘情形倒是与赠与合同类似——它们都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地给予对方以财物,而本案是无偿地为对方提供运输服务。本案吴某在无偿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对胡某的伤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参照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吴某不应当对胡某的损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而,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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