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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许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靳某的死因是“生前溺死”,那么其如何落水的情节对于许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至关重要。
首先,按照许某的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之后双方用“杧杵”互殴,但均未给对方造成太大伤害;是被害人将其推下水的,被害人是自己下了水,并将其往水里按。许某仅有一次供述,说是被害人将其推下水,其倒下水时也扯着被害人落了水,即使这种情况属实,应该说这是人类的本能反应,在遇到险情时,会顺手抓住身边的任何物品以自救,包括人。可见,无论被害人属于那种落水形式,都不是许某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既然被害人落水不是许某的行为造成,那么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与许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当时在场人有两位,一位是救人溺死的萧某,已经无法说出事实真相,另一位就是唯一的目击证人汪某。但是,汪某的证言自始至终没有说清被告人和被害人究竟是如何落水,只说她们是同时落水,不能证明被害人落水是由于许某的过错行为造成。
显而易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沈英华
                                   二○○八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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