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管理职责遭到报复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09-03-17 作者:刘学勤律师
基本案情:
某玩具公司职工张某工作不安心,多次在生产车间东跑西蹿,宋某作为车间管理人员,就批评了她,并对其工作作了临时调动,张某怀恨在心。几日后一个晚上,张某的朋友李某突然带了两人越过玩具公司两道保卫,闯入了车间,什么都没说,就朝宋某左边耳朵连续打了几拳,后经法医鉴定耳部损伤为轻伤,宋某治疗耳朵花费一万余元,宋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时未被认定。
办案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接受宋某的委托后,经查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李某和宋某之前并不认识。李某之所以打伤宋某,完全因为宋某在安排员工工作时 “难为”了张某。
本律师随后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基于此,本律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宋某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首先,宋某发生意外的时间在加班期间,地点在宋某所在单位的车间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其次,宋某对张某工作的临时调动,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张某工作不安心,多次在生产车间东跑西蹿,宋某作为车间管理人员,就批评了她,并对其工作作了临时调动,是出于管理意识和履行工作职责,是合情合理的,目的是教育张某,并非是“难为”张某。
再次,宋某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意外伤害的。根据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李某之所以打伤宋某,完全是为了报复宋某对张某工作的临时调动,“难为”了其朋友张某。所以,如果宋某不临时调动张某,不履行工作职责,就决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宋某履行工作职责在前,受到暴力性的意外伤害在后,两者虽然不是同时发生,有先后顺序,但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没有前者就决不会有后者的必然联系。
最后,宋某所在单位事实上也有过错。李某突然带了两人居然能越过单位的两道保卫,并闯入了车间,对宋某实施了暴力性伤害,说明单位的保安工作做得很不到位,因而对李某伤害宋某变相地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这符合职工工伤一般有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不到位的因素的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真研究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将宋某的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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