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工程建筑案例 >> 查看资料

建设工程发包方如何向案外人追回代付的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5-02-10    作者:吴丁亚律师

鲁法案例【2025】050
发包方在事前没有得到承包方的指示事后亦没有得到承包方追认的情况下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材料供应商获得工程款缺少合同和法律依据那么发包方如何向材料供应商追回代付的工程款。
案情简介
发包方H公司与承包方Z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案外人G公司持加盖总承包方Z公司项目部印章的《委托支付工作申请单》,要求发包方H公司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G公司,发包方H公司按照该指示向案外人G公司直接支付材料款96万元。在其他已生效判决中,因总承包方Z公司不认可委托发包方向G公司支付过材料款,最终,法院未认定发包方H公司的上述付款为发包方H公司向总承包方Z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因此,发包方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案外人G公司返还代付的工程款96万元。

法院审理
吴律师提醒您,本案中,发包方H公司与G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包方H公司是根据《委托支付工作申请单》向案外人G公司支付96万元工程款,在其他已生效判决中,法院以《委托支付工作申请单》既未加盖承包方Z公司的公章,亦未经承包方Z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人签字确认,承包方Z公司项目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工程往来文件等,并不包括授权指定人全权办理工程款支付事宜,更没有转委托的权限为由,认定委托支付工作申请的行为对承包方Z公司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发包方H公司的上述付款不是向承包方Z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因此,案外人G公司获得的96万元工程款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遂法院判决G公司应当返还H公司工程款9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吴律师提醒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可能会基于多种原因接受委托代承包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付款,但在发包方无法证明为有效委托,且承包方对代付款亦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继续占有款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发包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110网律师热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